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地下空间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Underground Space Society,CSRME 缩写 USS )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下属的二级学会。本会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为繁荣和促进我国地下空间领域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解放军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
第五条 本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海福巷1号(国防工程学院人防教研中心内),邮编:2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国内地下空间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对地下空间领域的有关问题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二)普及地下空间科技知识,宣传先进技术,推广科技成果,培训地下空间科技人才;
(三)对国内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四)加强与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与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建立友好联系;
(五)开展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六)编辑本会电子刊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动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七)向有关组织和部门推荐地下空间领域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八)抓好本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使其能适应工作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个人会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教学、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从事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或具有本科学术的科技人员;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四)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五)港澳台学者、外籍学者,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友好合作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六)学生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在读研究生可申请加入本会。
(七)凡对地下空间工程学科科学技术和学会建设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代为审核批准,报上级学会备案。
(二)团体会员、港澳台会员和外籍会员的申请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上级学会备案。
(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出国工作、定居时,应向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使用本会会员称号;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青年学生会员除外);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活动,优惠获得本会主办或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5、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评选奖励;
6、推荐参加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的各类评选奖励活动;
7、参加本会的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8、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或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9、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会议),积极向本会电子刊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动态》投稿;撰写学术论文;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为本会的工作和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使用本会团体会员称号;
2、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会议)的承办权和冠名权;
3、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工程技术性和政策法规性等咨询服务;
5、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6、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评比表彰活动或向上级学会推荐表彰;
7、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或培训方面给予支持与帮助;
8、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会议);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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