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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条例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地下空间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Sub-society for Underground Space, Chinese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SUS-CSRME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本会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工作小组,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学术创新与自由探索,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学会自身能力,为推动我国地下空间领域科技进步,繁荣和发展地下空间事业,建设科技强国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国内地下空间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对地下空间领域的有关问题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二)普及地下空间科技知识,宣传先进技术,推广科技成果,培训地下空间科技人才。

(三)对国内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四)加强与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与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建立友好联系。

(五)开展符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六)编辑本会电子刊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动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七)向有关组织和部门推荐地下空间领域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八)抓好本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使其能适应工作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凡承认本会工作细则,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工作细则,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普通会员的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教学、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从事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或具有本科学术的科技人员;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四)学生会员的条件:与本会专业相关的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单位。(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六)港澳台学者、外籍学者,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友好合作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七)凡对地下空间工程学科科学技术和学会建设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通过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官网(http://www.csrme.com/)会员系统进行申请,入会渠道选择地下空间分会。

(二)团体会员、港澳台会员和外籍会员的申请须填写学会相关申请材料,由本会党政联席领导班子工作会议审议批准。并报上级学会备案。

(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出国工作、定居时,应向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使用本会会员称号;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活动,优惠获得本会主办或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5、推荐参加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的各类评选奖励活动

6、参加本会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7、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或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8、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细则,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会议),积极向本会电子刊物《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动态》投稿;撰写学术论文;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为本会的工作和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使用本会团体会员称号;

2、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会议)的承办权和冠名权;

3、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工程技术性和政策法规性等咨询服务;

5、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6、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评比表彰活动或向上级学会推荐表彰;

7、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或培训方面给予支持与帮助;

8、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细则,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会议);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5、为本会的工作和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二)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自第2年起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三)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及常务理事候选人。

(四)会员如有触犯刑法或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国科协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党委对本会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本会理事会实行“党政联席制度”,党的工作小组成员和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共同作为本会的领导班子成员,领导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小组是在本会设立的功能性党组织,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

第十四条  党的工作小组组成人选一般为39人,应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若干名。组长由本会党员理事长担任。党的工作小组成员由本会理事长征求党员委员意见后提名党的工作小组人选名单,报请总会同意后,由总会直接任命。

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小组定位:在本会建设中发挥政治功能、组织功能和推动事业发展功能。

(一)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本会业务活动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对本会重要人员调整、重要业务活动策划组织与实施、经费开支等事项,进行前置审议和参与决策,引导监督和保证本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三)结合本会业务工作,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党组织活动,将党的工作贯穿到本会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结合本会业务特点和社会需求,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扩大科技服务范围,积极推动本领域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完成本会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本会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提出换届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其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工作细则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之前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审查并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本会有效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完成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工作细则等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理事候选人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与地下空间领域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以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为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八)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表彰地下空间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工程开发项目和科普作品等,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等额或举手表决方法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约为理事人数的1/3),由常务理事会表决增补理事。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采取等额选举方法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党爱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地下空间研究的专家、科学家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三)组织领导能力强,作风民主,群众威信高;

(四)热爱学会工作,有无私奉献精神。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办公室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上级学会划拨的专项研究经费;

(三)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或服务等活动的收入;受委托管理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务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统一收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遵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202412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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