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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中国地下空间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下的二级学会,本会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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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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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遵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宗旨,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促进我国地下空间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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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
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对各部门存在的地下空间问题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
| 2、大力普及地下空间科技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培训地下空间科技人才; |
| 3、对国内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
| 4、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
| 5、举办为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
| 第二章 会员 |
| 第四条 |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
| 第五条 |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
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从事地下工程与地下空间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
4、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工作经验或具有相当于本科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专家; |
5、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组织管理工作的部分领导管理干部。 |
第六条 |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上级学会备案。 |
| 第七条 |
个人会员的权利 |
1、持有本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使用本会会员称号; |
|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青年学生会员除外); |
|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活动,优惠获得本会主办或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
|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
| 5、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青年科技奖、优秀论文奖、工程科技奖等奖项的评选; |
| 6、推荐成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的各类奖励的候选人; |
| 7、参加本会的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
| 8、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或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
| 9、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第八条 |
个人会员的义务 |
|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
| 3、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名誉会员除外)。 |
| 第九条 |
会员由学会发给会员证(会员证颁发办法见《会员管理办法》)。 |
| 第十条 |
| 会员可以声明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
| 第十一条 |
会员出国工作、定居时,应向本学会办理退会手续。 |
| 第十二条 |
外籍学者,在学术有较高成就和对我国友好的少数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受为通信会员,并报上级学会备案。 |
| 第十三条 |
| 凡承认本会会章,积极参加或赞助本会活动的学术团体和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
| 第十四条 |
团体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
| 第十五条 |
团体会员的权利 |
| 1、拥有本会颁发的铜牌,使用本会会员称号; |
| 2、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会议的承办权和冠名权; |
| 3、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
| 4、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
| 5、优惠获得本会主办或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
| 6、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科学技术、工程技术等科技奖项的评选; |
| 7、推荐成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的各类奖励的候选组织或机构; |
| 8、根据需要,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
| 9、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第十六条 |
| 团体会员的义务 |
|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2、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撰写论文; |
3、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 第十七条 |
|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四年至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2、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3、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新的理事会; |
4、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
| 第十八条 |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科学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与地下空间领域相关的政府机构人员。 |
| 第十九条 |
理事会是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至二年须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 |
|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
| 2、制订、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
| 3、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
| 4、分配本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支付情况; |
| 5、总结本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筹备和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及改选下届理事会; |
| 6、推荐、表彰有关地下空间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工程开发项目、科普作品等,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
| 第二十条 |
理事会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问,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
| 第二十一条 |
| 理事会成员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重新当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应由从事地下空间研究的专家、科学家担任。常务理事兼任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再增补理事。 |
| 第二十二条 |
| 理事会根据地下空间专业学术活动的需要,可适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也可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 |
| 第二十三条 |
|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属事业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正、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
| 第四章 领导关系 |
| 第二十四条 |
| 本会由中国科协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领导。 |
| 第二十五条 |
|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第五章 经费 |
| 第二十六条 |
| 经费主要来源: |
| 1、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
| 2、会员会费、理事会费; |
|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补助; |
| 4、国内外机构、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
| 5、其他合法收入; |
| 第二十七条 |
| 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六章 细则 |
| 第二十八条 |
本会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上级学会批准后生效。 |
| 第二十九条 |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